首页 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实体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1989-05-27

农业部关于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 1989 年 5 月 27 日


  根据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有关规定,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开展渔业船舶防止污染检验业务。由于《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中没有此项收费标准,经国家物价局同意,暂按下述规定执行。

一、船舶防止油类及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收费按下式计算收取:

F=NCK

  式中:F——检验收费 ( 单位:元 );N——基数,按基数 N 值的规定选取;

  C——见 1984 年《渔业船舶检验计费规定》,与其中的 C 相同。

  K——系数,暂按对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取 K=1.0,对国内生产的海洋渔业船舶取 K=0.5

  此项收费不再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办法”[(84) 农 ( 渔管 ) 字第 31 号 ]中二、三、四、五款的规定打折扣。

二、基数 N 值的规定:

  ( 一 ) 从事国内生产的渔业船舶:

  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计费中的 N 值按表一中的规定执行。

  注:设有货油舱的非油船的检验费 ( 系指防污公约附则 1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 ),按非油船的 120% 计费。

  2.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计费中的 N 值:渔业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初次检验及定期 ( 换证 ) 检验,一律取 N=450。符合《海船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 1986》中 4.0.5.1(3) 及 4.0.5.1(4) 规定时,一律取 N=350。

  ( 二 ) 从事远洋生产的渔业船舶 ( 油船及远洋运输船除外 ):

  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费中的 N 值按表二中的规定执行。

  2.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费中的 N 值:渔业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初次检验及定期 ( 换证 ) 检验,一律取 N=450。

三、渔业船舶防污染检验收费中的 K 值,未经国家物价局的同意,不得随意调整。

  本规定自 198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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