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实体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1982-04-09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于 1982 年 4 月 9 日颁布实施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央总金库并各省、市、自治区分金库、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各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国发 (1982)12 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根据这个管理原则,现将有关排污费的收支预算科目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增设 93“征收排污费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旬、月报并入“其他收入”列报,不另增加代号)环保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用此科目缴入国库。

  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城市维护费类”增设 136-2“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一个“款”级科目(月报并入“城市维护费”列报,不另增加代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规定用于补助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和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以及补助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在本科目列支。

  三、环保部门征收入库的排污费,都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实行收入总额分成地区入库的排污费收入,为简化金库报解手续,年度执行中一律计入收入总额,参与总额分成,不单独划留;年终,由财政部与有关省、市单独结算,将年度执行中按比例上解中央的部分,再如数退还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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