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发布日期:2001-04-09

《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1年4月09日发表《200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


目 录

一、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改善

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四、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五、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六、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七、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2000 年是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年,也是中国人权事业继续取得进展的一年。在这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顺利完成,西部大开发取得良好开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继续加强,人权状况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

一、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改善

  中国政府继续把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首位,大力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状况。2000 年,中国完全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民经济开始扭转下滑趋势,增长率明显提高,国内生产总值达到 89404 亿元,首次突破 1 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8.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 800 美元,超额完成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 1980 年翻两番的任务,顺利实现了现代化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全年进出口总额达 4743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31.5%;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 1656 亿美元,比年初增加 109 亿美元。目前,国内生产总值已由七十年代的居世界第十一位上升到第七位,进出口总额和外汇储备分别由七十年代的居世界第三十二位和第三十九位跃居第八位和第二位。钢铁、煤炭、水泥、化肥、电视机、谷物、棉花、肉类、水产品等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已居世界首位,商品供应丰富,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高。

  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全国人民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向小康的跨越。2000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280 元,比上年实际增长 6.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253 元,比上年实际增长 2.1%。“九五”期间(1996 年至 2000 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 5 年增长 1 倍多。到 2000 年,居民储蓄总额突破 6.4 万亿元,比 8 年前增加 4 倍多。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九五”期间平均每年增长 10.6%。

  居民的消费结构趋于优化,衣、食和基本生活用品支出的比重大幅下降,住房、交通通信、医疗保健、文教娱乐等发展与享受需求的支出比重迅速上升。1999 年,城乡居民衣食住用以外的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 29.3% 和 21.6%,分别比 1995 年提高 8.2 个百分点和 6.2 个百分点。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重)2000 年为 40% 左右,比 1995 年下降近 10 个百分点,比 1978 年下降约 18 个百分点;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 2000 年为 50% 左右,比 1995 年下降约 8 个百分点,比 1954 年下降约 19 个百分点。在食品构成中,粮食消费量有所减少,水产品、肉、禽、蛋、牛奶等动物性食品的消费量大幅度增加。目前,每百户城镇居民拥有彩电 116.6 台、洗衣机 90.5 台、冰箱 86.7 台、空调器 30.8 台,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每百户农村居民拥有彩电 38.24 台、洗衣机 24.32 台、冰箱 10.64 台,分别比 1995 年增加 21.32 台、7.42 台、5.49 台。每百户城镇居民拥有家用电脑、家用摄像机、微波炉、影碟机由前几年的几乎空白状况分别提高到 1999 年的 5.91 台、1.06 台、12 台、25 台。

  居民住房条件继续改善。1999 年,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由 1995 年的 8.1 平方米增加到 9.8 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积由 1995 年的 21 平方米提高到 24.2 平方米。2000 年,全国城镇竣工住宅面积 5.1 亿平方米,农村竣工住宅面积 8.5 亿平方米,住房状况进一步改善。

  中国政府在普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高度重视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1979 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到 2000 年底,农村贫困发生率从 1978 年的 30.7% 下降到 3% 左右。全国 592 个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由 1994 年的 648 元提高到 2000 年的 1348 元。全国贫困地区以乡为单位的通公路率和通电率均达到 97% 以上,98% 的乡镇有了卫生院。中国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生活质量的大幅提高,与世界绝对贫困人口持续增加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认为,中国扶贫开发的成就,“为发展中国家,甚至整个世界提供了一种模式”。

  人民的医疗保健和身体素质不断提高。2000 年末,全国已有卫生机构(含诊所)32.5 万个,床位 318 万张,卫生技术人员 449 万人。农村有医疗点的村数占总村数的 89.8%,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132 万人。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国民身体素质普遍提高。近三年来,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投资兴建健身路径近万条,全国共建全民健身工程 1939 个,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更好的条件。2000 年,政府建立国民体质监测系统,计划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国已全面登上世界体育舞台,运动技术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在 2000 年第二十七届奥运会上,中国运动员夺得 28 枚金牌、16 枚银牌和 15 枚铜牌,列居世界第三位。2000 年全年在国内外的比赛中,中国运动员共获得了 110 个世界冠军,14 人 2 队 30 次创 22 项世界纪录。

  生活水平的大幅改善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健康水平。中国的人口死亡率由 1949 年前的 33‰下降到 1999 年的 6.46‰。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从 1949 年前的 35 岁提高到 2000 年的 71.8 岁,比发展中国家高出 10 岁,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

  中国积极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大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了 30 件法律案,已有 18 件通过。其中,2000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实施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明显加强,富有成效。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四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有效地监督了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为加强预算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 1999 年 2 月、2000 年 3 月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监督法》。人大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热情进一步提高。2001 年 3 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 1040 件议案,是六届全国人大以来提出议案最多的一年。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级政协组织和各民主党派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八个民主党派中央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和其他 13 位民主党派、无党派及各界党外人士共有 22 人分别担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或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 27 名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或助理;有近万名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县以上政府、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有 14 万多名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22 万多名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协委员。

  2000 年,全国政协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就“十五”期间(2001 年至 2005 年)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组织政协委员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先后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十五”期间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关于“十五”计划必须体现体制创新的建议》等 10 多份报告,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供了重要参考。全国政协还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就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紧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分配体制改革、推进社区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等问题,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

  各级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拓宽。现有数万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审计、教育、国土资源、税务、人事、公安等部门特约人员,参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工作。各级政协委员通过对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形式,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监督权利。2000 年,全国各级政协委员出席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等“三项教育”座谈会 13 万余人次,到公安机关视察 1.1 万人次,对公正执法起到了有力的督促作用。

  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稳步发展。1998 年 11 月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各地的民主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有 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许多市、县制定了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村一级普遍制定或修订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全国有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约有 6 亿农民参加了直接选举,参选率高达 80% 以上,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乡镇政务公开全面推进,2000 年以来,全国有 3.5 万个乡镇开展了政务公开工作,占乡镇总数的 80% 以上,乡级民主政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三、人权的司法保障

  中国高度重视通过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来保护人权,人权司法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依法治国是中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是中国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 390 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 800 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 8000 多件地方性法规,现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公民的各项人权有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为了提高各级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及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中国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群众性普法活动。近五年来,全国有 7.5 亿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法活动;共举办省部级领导专题法制讲座 280 多次,参加讲座的省部级领导 1.2 万人次;经过正规法律培训的地厅级领导达 18.4 万人次。

  中国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各项人权不受侵犯。2000 年,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涉枪、涉爆犯罪和团伙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多发性犯罪活动,依法惩处极少数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致人死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分子,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强化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2000 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 56 万余件,判处罪犯 64 万余人;审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 341 万余件;审理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 131 万余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2447 件;审结行政诉讼案件 86614 件,其中,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13635 件,占审结行政诉讼案件的 15.74%;共清理超审限案件 13.8 万余件,清理执行积案 47.5 万余件,基本消除了案件积压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000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2000 年,全国法院依法对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共 19 万余件。

  检察机关依法加强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2000 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案件 4626 件;对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不当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14349 件次;纠正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超期羁押 64254 人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3798 件,提出民事行政抗诉 16944 件;对违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9318 人次。与此同时,检察院积极在全国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通过竞争上岗、择优选任等形式选拔主诉检察官,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公诉改革,试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对维护公民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有律师事务所 9500 多家,律师 11 万多人。截至 2000 年 7 月,中国已批准了 92 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 28 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设立办事处。1999 年,全国律师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 136.4 万件。2000 年,全国律师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有 31 万多件,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7 万余件。到 2000 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 1853 个,有专职人员 6109 人。2000 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17 万多件,总受援对象达 22.8 万多人,解答法律咨询 83 万人次,依法保护了社会的贫弱残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改造罪犯的工作卓有成效,多年来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 6% 至 8% 这一世界较低水平。各级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对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了在全国所有监所设立派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的驻监(所)检察制度。司法部从 1999 年起计划用三年时间开展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教育,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四、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00 年,中国政府为保护劳动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了新的努力,取得了新的进展。

  政府根据《劳动法》于 2000 年颁布实施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从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角度为劳动者实现就业权提供了保障。据统计,2000 年底,全国从业人员达 7.1 亿多人,比上年增加 564 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 2.1 亿多人,增加 260 万人。全年通过各种途径使 361 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2000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 3.1%。为更好地解决农村劳动者的就业问题,从 2000 年起,中国政府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城乡统筹就业、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推进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鼓励扶持返乡创业的试点工作。

  国家积极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2000 年,中国政府制定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实施办法》。据统计,2000 年,全国有技工学校 4098 所,在校生 150 多万人;培训中心 3000 多所,年培训 408 万人次;社会培训机构 16000 所,年培训 360 万人次。全国共有 450 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参加了再就业培训,30 万人参加了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75 万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参加了劳动预备制培训。

  2000 年,各类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招生 425 万人,在校生 1295 万人;全国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培训学员 9642 万人次。目前,全国近 3000 万人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职工工资水平不断提高。2000 年,政府制定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加强了对企业工资工作的指导。1999 年,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 9875.5 亿元,比上年增长 6.2%;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8346 元,比上年增长 1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 13.1%。到 2000 年底,除西藏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调整颁布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为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中国初步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到 2000 年底,全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已全部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共有 381.8 万城镇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有 1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 万村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发放保障金 7.3 亿元。2000 年,中国财政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仅中央财政就安排养老、失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支出 478 亿元,比 1999 年增长 86%。到 2000 年底,全国有 10408 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月平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 188 万人;有 10447 万职工和 3170 万离退休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有 4300 万职工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有 2000 多个县、市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职工 4200 万人;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了生育保险,1412 个县、市实行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约 3000 万职工参加了生育费用社会统筹。

  国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积极为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利创造条件。“九五”期间,教育经费平均每年增长 15.56%,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持续增长,由 1995 年的 2.41% 增长到 1999 年的 2.79%。1999 年全国教育总经费是 1995 年的 1.8 倍。国家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和地方向 852 个贫困县投入教育专款 116 亿元。国家制定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全面实行助学贷款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到 2000 年底,中国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 85%,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 5% 以下。据统计,2000 年,全国幼儿园共有在园幼儿 2244 万人;全国普通小学在校生 1.3 亿多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 99.1%;初中在校生 6256 万人,初中毛入学率达 88.6%;普通高中 1.46 万所,在校生 1201 万人;普通高校 1041 所,在校生 556 万人;成人高校 772 所,在校生 354 万人;研究生培养单位 738 个,在校生 30.1 万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 37.8 万人。

  文化事业发展迅速,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2000 年末,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 2622 个,文化馆 2911 个,公共图书馆 2769 个,博物馆 1373 个,档案馆 3816 个;共出版全国性和省级报纸 203 亿份,各类杂志 28.5 亿册,图书 63.5 亿册(张);共有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 732 座,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 92.1%;有一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 1313 座,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 93.4%;全国有线电视用户 7920 万户,成为世界上有线电视用户最多的国家。

  通讯事业迅猛发展,建立了贯通全国、连接全球的世界第二大立体通信网,电话用户规模跃居世界第二。到 2000 年底,全国电话用户已达 2.3 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 8526 万户,仅次于美国;城市电话普及率为每百人 39 部,通电话的行政村比例达 80%。数据与多媒体通信网已覆盖全部地、市和部分县、市,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和中国联通实现自动漫游的国家和地区达 84 个。中国自 1994 年接入互联网络以来,互联网用户从当年的仅 1 万户增加到目前的 2250 多万户,现有国内网站 2.73 万多个。

五、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继续得到有效促进和保护。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程度明显提高。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和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的女性比例分别比上届增加 0.8 个和 2 个百分点。目前,全国女公务员人数约占公务员总数的 1/3;30 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有了女干部,比 5 年前增长 46.47%;668 个城市中有 463 名女性当选为正、副市长。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领导班子中均有 1 至 2 名女主席或女副主席。

  妇女就业人数不断增加,行业分布趋于合理。截至 2000 年 10 月,中国女性从业人数达 3.3 亿人,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 46.7%。妇女就业从传统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女性在农业、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金融、保险、交通运输、邮电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中的比重增加,这种转移更适合妇女的生理特点,有利于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全面发展。2000 年,全国农村有 4000 多万妇女接受了农业高新技术培训,有 5 位农家妇女获得由世界妇女高峰基金会颁发的“农村妇女生活创造奖”。

  妇女的受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据统计,近年来,中国 15 岁以上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幅、妇女文盲率的下降幅度均大于男性,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2000 年,妇女人均受教育年限超过 6.5 年,成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由 1995 年的 1.7 年减少为不到 1.5 年。近几年,中国每年扫除文盲近 300 万,其中 65% 是妇女。1999 年底,妇女成人文盲率为 21.6%,15 至 45 岁的妇女文盲率为 7.2%。2000 年,全国小学女童入学率达 99.07%,与男童入学率的 99.14% 大体持平。幼儿园、小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女生人数,分别占同类在校生总数的 46.08%、47.60%、47.17%、46.17%、67.49%、54.63% 和 40.98%。中国各类女专业技术人员 1.1 亿多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0.6%,比 1995 年增长了 14.8%,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为 326.3 万人、43.6 万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现有女院士 70 人,占院士总数的 6%,居世界领先水平。

  妇女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2000 年,全国有妇幼保健院 609 个,卫生技术人员 7.2 万人;妇幼保健所、站 2598 个,卫生技术人员 7.5 万人。截至 1999 年,全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已超过 86%,农村妇女新法接生率达 95.4%;孕产妇死亡率由 1995 年的 61.9/10 万下降到 56.2/10 万。2000 年起,中国政府在西部和农村贫困地区实施为期二年的专项计划,预计拨款 2 亿元,用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中国扶贫基金会于 2000 年 10 月正式启动了“母婴平安 120 行动”,致力于在中西部七省、市贫困地区建立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和救护机构,以促进贫困人口母婴生命保健,消除孕产妇生育过程中母婴平安脆弱性和低保障性。该项目将历时 10 年,资金总额预计达 3200 万元。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切实保护妇女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为更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遏制重婚纳妾、完善家庭财产制度,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不受侵犯,全国人大动员社会各界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展《婚姻法》的修订工作,并于 2001 年 1 月将《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展开讨论。目前,全国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已制定了 20 多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到 2000 年 10 月底,全国已有 13 个省、47 个地市县建立了由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法院系统设置了 544 个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议庭,聘请 4266 名妇联组织的专职维权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工作。2000 年 4 至 7 月,公安机关在全国开展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2 万余起,查获犯罪团伙 7600 个,使一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得到解救或妥善安置。

  儿童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长期坚持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卡片制度,开展对儿童肺炎、腹泻、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病的防治和爱婴行动,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开展营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早期教育等多项卫生保健服务,使儿童发育水平和营养状况不断改善。2000 年,儿童死亡率比 1990 年降低了 1/3,儿童营养不良率下降了一半。为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中国儿童少年安全健康成长计划”于 2000 年 10 月正式启动,其基本任务是通过一系列宣传、培训、服务等行动,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帮助儿童远离失学、疾病、伤害和犯罪,切实保护儿童权益。截至 1999 年底,“希望工程”共接受捐款 18.4 亿元,援建希望小学 7812 所,资助失学儿童 230 万人。2000 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募集资金 8100 余万元,资助实施“春蕾计划”,使重返校园的失学女童人数累计突破 105 万人次。

六、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在中国,少数民族人民不仅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而且还依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权益,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001 年 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改,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升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增加了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必要的特殊政策、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等若干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据统计,中国 55 个少数民族现有人口 1 亿多,占全国总人口的 8.4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 75%。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在历届全国人大、政协中,少数民族代表和委员所占的百分比,都大大超过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55 个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有自己的代表和委员。在九届全国人大和九届全国政协中,共有少数民族代表 428 名、委员 257 名,分别占代表总数和委员总数的 14.37% 和 11.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依法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依法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各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都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到 1999 年底,全国有少数民族干部 282.4 人。2000 年,西藏自治区有 5 万多名民族干部,藏族干部超过干部总数的 70%。在西藏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超过 80%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行扶助政策,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援,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00 年,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 8.1% 左右,继续保持了 1997 年以来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民族地区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 14.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增长 9.0%。1994 年至 1999 年,民族地区累计解决 3000 多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近年来,中央政府给西藏的财政定额补贴每年都达 12 亿元以上。总投资 46 亿元的 62 项援藏工程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 15 个对口支援省、市投资 32 亿元援建的 716 项工程已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据统计,西藏的公路里程已达 2.5 万公里,电力总装机达 34 万千瓦,邮电通信实现了县县通电话,并进入全国长途自动交换网,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西藏国内生产总值突破百亿元,国民经济连续 6 年超过全国的平均发展速度,年均增长达 10.7%。农业生产连续 13 年丰收,粮油肉实现基本自给。目前,西藏 98% 的商品供过于求,彻底改变了过去 80% 所需物资要靠从内地调拨的状况。西藏绝对贫困人口由 1994 年的 48 万人减少到目前的 7 万人左右,多数群众开始迈向小康生活。

  国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经费和各种财政专款。政府于 2000 年开始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并制定了《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和保障机制,积极为少数民族地区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据统计,2000 年,全国有少数民族专任教师 92.5 万人,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 1852.49 万人;小学、普通中学、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少数民族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9.08%、6.77%、5.71%。55 个少数民族都有了本民族的大学生,有的还有了硕士生和博士生。自 1951 年西藏和平解放至今,国家为发展西藏的教育事业,累计投入 10 亿多元,不仅在内地设立了西藏中小学和大学西藏班,而且在西藏建立了 4 所大学、1000 多所中小学,使西藏适龄儿童入学率由过去的不到 2% 提高到目前的 85.8%,为西藏培养了 3 万多名各类人才。

  国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执行公务和广播、影视、图书、报纸、杂志等都依法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文字。五十年代开始,中国政府根据少数民族自愿自择的原则帮助 10 多个少数民族创制和改进文字体系。目前,全国 55 个少数民族中,有 53 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语种达 80 多种;21 个少数民族有现行的本民族文字 27 种,这些文字都实现了计算机信息处理。许多少数民族都拥有了自己语言文字的广播、影视、图书、报纸、杂志。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语文教学、双语教学,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西藏中小学普遍实行藏语教学或藏汉语双语教学,从小学到高中共 16 门学科的 181 种课本、122 种教学参考书和 16 种教学大纲被编译成藏文。继蒙古文网站之后,世界首家藏文网站——同元藏文网站已于 1999 年 12 月在中国兰州西北民族学院建成。

  中国重视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婚姻、丧葬、年节等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2000 年 2 月,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强调要保护各少数民族独特的传统文化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地方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要求东部汉族发达地区加强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项目建设的支援。目前,全国有 24 所高等艺术院校开设专门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的专业班,在民族院校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些中高等院校也开设有关少数民族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专业。九十年代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专项补助资金,在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和修缮了一批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和影剧院。近年来,中央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先后投入近 3 亿元,对布达拉宫、萨迦寺、大昭寺、哲蚌寺、阿里古格王朝遗址等重要文物单位进行有效维修和保护。目前,全国共有藏学研究机构 50 多个,研究人员 2000 多名,藏、汉和英文的藏学学术刊物 10 多种,代表中国古代藏民族文化最高成就的英雄史诗《格萨尔》藏文精选本前四卷已出版发行。西藏藏医学院作为中国最大、最权威的藏医大学,已经培养出 650 多名本专科毕业生和 10 名硕士生。

  由于自然、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西部地区与东南沿海地区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上还存在着较大差距,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着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状况的改善。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于 2000 年开始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从政策、资金、人才等各个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这必将有力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充分实现。

七、积极开展人权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中国政府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为此所做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已批准或加入了 18 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先后于 1997 年 10 月和 1998 年 10 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 年 2 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也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2000 年 9 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成为首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之一。对于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一贯认真对待,采取各种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并根据有关公约的规定及时提交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接受有关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审议。2000 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八次和第九次执行报告,并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报告,增进了有关公约机构和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

中国重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并积极与人权高专办公室开展合作。2000 年 3 月,中国政府与人权高专办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第八届亚太人权研讨会。40 多个亚太地区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致信祝贺,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人权高专玛丽·罗宾逊专程来华参加了会议。2000 年 11 月,玛丽·罗宾逊应邀再次访华。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分别会见了她。外交部与其签署了《关于开展人权领域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今后两年中国将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在司法管理、人权教育、法制建设以及实现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领域开展项目合作。中国还积极开展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专题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的合作,迄今已两次邀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访华,宗教不容忍问题报告员也曾应邀访华。中国还及时、认真答复了包括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制转来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函件,澄清了有关事实,增进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了解。此外,中国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举办了关于邪教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就各国如何处理邪教、保障人权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中国一贯主张,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交流,增进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2000 年 2 月和 9 月中国与欧盟分别举行了第九次和第十次人权对话。5 月和 12 月分别举行了中欧第四次和第五次司法研讨会。2 月和 10 月,中国与英国分别举行了第四次和第五次人权对话。8 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举行了第四次人权对话。10 月,中国与加拿大举行了第六次人权对话。5 月,中国与挪威联合举办了第四次人权与法治圆桌会议。6 月,中国、加拿大和挪威第三届人权研讨会在曼谷举行。2000 年,中国与古巴、老挝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了人权磋商和交流。10 月,中国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 2000 年部长级会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4 位非洲国家元首,以及来自 45 个非洲国家的近 80 名部长和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基本自由应得到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和求同存异原则必须得到维护;各国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时有权选择不同的方式和模式;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以及在提供经济援助时附加人权条件,本身就是违反人权,应予以坚决反对。

人权的发展是各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的人权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不少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中国政府将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人民的意愿,以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和文化成果,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同时,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已批准或加入了 18 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先后于 1997 年 10 月和 1998 年 10 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 年 2 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也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2000 年 9 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成为首批签署该公约的国家之一。对于已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中国一贯认真对待,采取各种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并根据有关公约的规定及时提交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接受有关联合国条约机构的审议。2000 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八次和第九次执行报告,并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报告,增进了有关公约机构和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状况的了解。

中国重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并积极与人权高专办公室开展合作。2000 年 3 月,中国政府与人权高专办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第八届亚太人权研讨会。40 多个亚太地区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致信祝贺,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人权高专玛丽·罗宾逊专程来华参加了会议。2000 年 11 月,玛丽·罗宾逊应邀再次访华。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分别会见了她。外交部与其签署了《关于开展人权领域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今后两年中国将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在司法管理、人权教育、法制建设以及实现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领域开展项目合作。中国还积极开展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专题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的合作,迄今已两次邀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访华,宗教不容忍问题报告员也曾应邀访华。中国还及时、认真答复了包括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制转来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函件,澄清了有关事实,增进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了解。此外,中国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举办了关于邪教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就各国如何处理邪教、保障人权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中国一贯主张,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交流,增进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2000 年 2 月和 9 月中国与欧盟分别举行了第九次和第十次人权对话。5 月和 12 月分别举行了中欧第四次和第五次司法研讨会。2 月和 10 月,中国与英国分别举行了第四次和第五次人权对话。8 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举行了第四次人权对话。10 月,中国与加拿大举行了第六次人权对话。5 月,中国与挪威联合举办了第四次人权与法治圆桌会议。6 月,中国、加拿大和挪威第三届人权研讨会在曼谷举行。2000 年,中国与古巴、老挝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了人权磋商和交流。10 月,中国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 2000 年部长级会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4 位非洲国家元首,以及来自 45 个非洲国家的近 80 名部长和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基本自由应得到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和求同存异原则必须得到维护;各国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时有权选择不同的方式和模式;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以及在提供经济援助时附加人权条件,本身就是违反人权,应予以坚决反对。

人权的发展是各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的人权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不少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中国政府将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人民的意愿,以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和文化成果,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同时,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重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并积极与人权高专办公室开展合作。2000 年 3 月,中国政府与人权高专办在北京成功举办了第八届亚太人权研讨会。40 多个亚太地区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致信祝贺,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人权高专玛丽·罗宾逊专程来华参加了会议。2000 年 11 月,玛丽·罗宾逊应邀再次访华。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分别会见了她。外交部与其签署了《关于开展人权领域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今后两年中国将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在司法管理、人权教育、法制建设以及实现发展权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领域开展项目合作。中国还积极开展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专题特别报告员和工作组的合作,迄今已两次邀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访华,宗教不容忍问题报告员也曾应邀访华。中国还及时、认真答复了包括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制转来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函件,澄清了有关事实,增进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了解。此外,中国还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举办了关于邪教问题的国际研讨会,就各国如何处理邪教、保障人权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中国一贯主张,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交流,增进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2000 年 2 月和 9 月中国与欧盟分别举行了第九次和第十次人权对话。5 月和 12 月分别举行了中欧第四次和第五次司法研讨会。2 月和 10 月,中国与英国分别举行了第四次和第五次人权对话。8 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举行了第四次人权对话。10 月,中国与加拿大举行了第六次人权对话。5 月,中国与挪威联合举办了第四次人权与法治圆桌会议。6 月,中国、加拿大和挪威第三届人权研讨会在曼谷举行。2000 年,中国与古巴、老挝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了人权磋商和交流。10 月,中国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 2000 年部长级会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4 位非洲国家元首,以及来自 45 个非洲国家的近 80 名部长和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基本自由应得到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和求同存异原则必须得到维护;各国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时有权选择不同的方式和模式;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以及在提供经济援助时附加人权条件,本身就是违反人权,应予以坚决反对。

人权的发展是各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的人权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不少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中国政府将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人民的意愿,以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和文化成果,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同时,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一贯主张,各国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与交流,增进了解,扩大共识,缩小分歧。2000 年 2 月和 9 月中国与欧盟分别举行了第九次和第十次人权对话。5 月和 12 月分别举行了中欧第四次和第五次司法研讨会。2 月和 10 月,中国与英国分别举行了第四次和第五次人权对话。8 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举行了第四次人权对话。10 月,中国与加拿大举行了第六次人权对话。5 月,中国与挪威联合举办了第四次人权与法治圆桌会议。6 月,中国、加拿大和挪威第三届人权研讨会在曼谷举行。2000 年,中国与古巴、老挝等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了人权磋商和交流。10 月,中国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非合作论坛——北京 2000 年部长级会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4 位非洲国家元首,以及来自 45 个非洲国家的近 80 名部长和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宣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基本自由应得到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和求同存异原则必须得到维护;各国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时有权选择不同的方式和模式;将人权问题政治化以及在提供经济援助时附加人权条件,本身就是违反人权,应予以坚决反对。

人权的发展是各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的人权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不少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中国政府将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人民的意愿,以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和文化成果,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同时,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人权的发展是各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不断前进的历史过程。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中国的人权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人权状况还存在着不少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中国政府将根据自己的国情和人民的意愿,以建设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吸收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和文化成果,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向前发展。同时,中国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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