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 发布日期:1981-1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austic alkali and polyvinyl chloride industry GB15581-95 代替GB8978-88 烧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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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包括以食盐为原料的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和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以及以氢气、氯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的聚氯乙烯等产品)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苛化法烧碱。 2 引用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1897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 一二乙基一 1,4-苯二胺滴定法 GB11898 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 术语 3.1 烧碱工业废水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所排放的废水。 3.1.1 水银电解法 指以食盐水为原料采用水银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 3.1.2 隔膜电解法 指以食盐为原料采用隔膜电解霜生产液碱、固碱和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打网水、含氯废水和含碱废水。 3.1.2.1 打网水 本标准所指打网水是清洗隔膜电解槽生产液碱、固碱及氯氢处理过程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含氯废水和含碱废水。 3.2 聚氯乙烯工业废水 指以氯气、氢气、乙烯、电石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生产工艺过程排放的废水。 3.2.1 电石法 指以电石、氯气和氢气为原料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废水包括电石废水和聚氯乙烯废水。 3.2.1.1 电石废水 指以电石为原料生产氯乙烯单体过程排放的电石渣浆(液)和废水。 3.2.2 乙烯氧氯化法 指以氯气、乙烯、氧气为原料采用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 4 技术内容 4.1 企业类型 按产品加工类别分为:烧碱企业、聚氯乙烯企业。 4.1.1 烧碱按生产工艺分为:水银电解法、隔膜电解法、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4.1.2 聚氯乙烯企业按生产工艺分为:电石法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 GB3838 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 中淡域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 排放 GB3838 中Ⅳ、Ⅴ类水域、GB3097 中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 排放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管网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 4.2.1 和 4.2.2 的规定。 4.2.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 中二类海域,根本上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4.3.1 1989年 1 月 1 日之前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 1 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 2 执行。 4.3.2 1989年 1 月 1 日至 1996 年 6 月 30 日之间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 3 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 4 执行。 4.3.3 1996年 7 月 1 日起建设的烧碱企业按表 5 执行、聚氯乙烯企业按表 6 执行。 4.3.4 应根据建设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书(表)的批准日期分别按第 4.3.1、4.3.2 和 4.3.3 条规定确定标准执行年限;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企业,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日期确定标准的执行年限。 4.4 其他规定 4.4.1 烧碱废水中不允许排入盐泥水。 4.4.2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按匀值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不量不包括间接冷却不、厂区生活污水及厂内锅炉、电站排不。 4.4.3 若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为非单一产品废水排放,或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与其他废(如生活污水及其他排不)矿,则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附录 A 计算。吨产品最高允许排不量则必须在各车间排放口测定。 4.4.4 污泥、固体废物及废液应合理处置。 表 1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表 2 聚氯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表 3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表 4 聚氯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表 5 烧碱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表 6 聚氯乙烯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汞、石棉、活性氯、氯乙烯应在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在厂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应设置废水计量装置和排放口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 8h 以内,每 2h 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 8h 的,每 4h 采样一次。 5.3 产量的统计 企业的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4 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见表 7 表 7 测定方法
注:1) 暂采用《水和废监测分析方法》,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2) 暂采用附录 B 规定的顶空气相色谱法,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3) 暂采用重量法,国家方法标准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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