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日期:1988-09-13

发布《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环保委员会 1988 年 9 月 13 日发布施行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城市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一九八五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在洛阳召开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但是,当前我国城市的环境污染仍很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为了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深入发展,完成环境保护“七五”计划和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环境保护任务,使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由定性管理转向定量管理,特作如下决定:

  一、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级表制定本市一九九○年和一九九二年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并在年度计划中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当好市长的参谋和助手,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范围包括:大气环境保护、水环境保护、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绿化五个方面,共二十项指标(见附件)。

  四、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定量考核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国家定量考核办法另定。

  五、省级人民政府将每年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将结果抄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指标规范、监督方法、仪器设备标定、数据处理及数据报告制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制定。

  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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