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发布日期:1988-11-0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 年 11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1988 年 11 月 8 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生物多样性∶濒危物种
生物多样性∶动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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