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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86 年 10 月 3 日通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委、建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局 ( 办 )、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环办: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以 (86) 国环字第 003 号文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于 1986 年 3 月 26 日公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积极转发和贯彻。为了准确理解《办法》中的规定,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问题尚需进一步说明。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批的范围,按《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

  1. 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 特殊的建设项目 ( 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

  3. 特大型的建设项目 ( 报国务院审批 )。

  前两项界限容易划分,而第三项需要加以明确。

  所谓“特大型的建设项目 ( 报国务院审批 )”,是指建设投资和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者。其中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1.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国家统计局 (1984)2626 号文规定,“总投资限额在 2 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2. 根据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划 (1978)234 号文规定,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一些重大项目,其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关于上述两种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问题,按 (86) 国环字第 003 号文规定,经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的环境保护部门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前应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送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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