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保法律解释 发布日期:1997-04-14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1997 年 4 月 14 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目前,我国共批准发布了四项水质标准涉及到地面水的水质要求,它们分别是《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B 12941-9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1)。另有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际准》有间接关系。

  各项水质标准并存,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使用边界模糊的问题,现就地面水和专业用水标准适用范围及执行上的关系做如下说明:

  一、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针对水域不同使用功能而制定的分类水域水质标准。该标准能满足地面水水环境质量的分类管理和生态保护要求,适用于整个流域水质的宏观控制和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统筹规划,是各专业用水区相互协调的依据,也是各专业用水标准确定适用范围的依据。因此,原则上讲,各地环保部门应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GB3838)进行水环境的管理和评价。

  二、《渔业水质标准》与 GB3838 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或鱼虾产卵场的水域应执行《渔业水质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III 类水域均涉及渔业保护区,如果Ⅱ、III 类水域为非单一渔业保护区,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渔政管理部门对其渔业保护区可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内部管理。

  但应特别注意,上游为低功能区时,水质将影响下游渔业保护区水质目标的实施;上游为渔业用水区时将影响下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高功能水质目标的实现。各地环保部门应依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渔业用水区的水域边界进行监督管理。

  三、《景观娱乐用水标准》与 GB3838 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景观娱乐用水水域应执行《景观娱乐用水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 III、IV、V 类水域均涉及景观娱乐用水区,如果划定的 III、IV、V 类水域为非单一景观娱乐用水,应分别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 III、IV、V 类标准值。

  四、《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与 GB3838 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是对进入农田和农业灌渠的农灌用水水质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一目的的的标准,目的为保护农作物及土壤生态环境,《地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 V 类水域不仅考虑保护农作物,还考虑地面水水环境基本生态保护要求,以水域不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为基准,把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水域视为一个整体,因此各项指标严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由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农业用水区(V 类)和农田灌溉水质是管理对象完不同的两个标准,因此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准》只能用来评价用作农灌的水是否符合要求,并依其进行监督、管理;不能用来评价、管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农业用水区(V 类)。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 V 类水域标准值。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 GB3838 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

  自来水厂的出水及其他直接饮用的水应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应按相应规定分别执行 GB3838 标准中的 II、III 类水域规定的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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