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法规∶环保、资源法律 通过日期:1993-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摘录)

  1993 年 7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 

   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

   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四条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五条 在农村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振兴农村经济。 

  第六条 国家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业。 

  第八条 国家发展水利事业和农用生产资料工业,为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第九条 国家对发展农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农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支持农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主管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有关的农业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 

第七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四条 发展农业必须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农村能源发展计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与治理。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保养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小流域治理,控制风沙危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围湖造田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

  第五十七条 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林地,制止滥伐、盗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十八条 国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防止其被污染或者被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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