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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减灾也能产生经济效益?通常的减灾效益比是多少?


  有人说增产就是增产,减产就是减产,增产才可能增加经济效益,灾害必然减产,所以减灾不会产生经济效益。这个帐要看怎么算,一个人工资 120 元,不注意保管丢失了 40 元,等于工资 80 元,如果注意保管不丢失,才能实得 120 元。这个简单帐谁都会算,但人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注意保管,不重视保险:减灾也是如此。

  1989 年 7 月 10 日,四川省华銮山市遭受特大暴雨,溪口镇近百万方山石崩塌,一些厂遭受山洪、泥石流的袭击,造成 293 人死亡和数千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灾情。其实这次滑坡早有预兆,治理方案早在 1986 年就制定了,所需治理费不到该市产值的 11.5%,但因集资困难未能治理。集资围难可能也是某种侥幸心理,但更重要的恐怕是年度生产计划中根本就不考虑灾害的减值因素。黄河下游的抗洪工程 1951—1985 年总投入 52.68 亿元,依照 35 年间抗决御堤、漫堤而减少的损失总共 511.5 亿元。减灾效益接近 1:10,即投入和减灾相差一个量级。据一般统计估算,我国的许多减灾效益都接近这个比值或更大。更全面的说,减灾效益比是在 1 比几到 1 比几十之间变化,有些甚至可达到 1 比几百,特别是在减少人员伤亡的数字上比值变化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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