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清洁生产 中国矿业报 (2000-12-12)

陕西严把资源开发环保关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出台


本报讯(伊桐 邓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申办手续,否则不予审批和登记。拒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污染、生态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条例》中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要实行清洁生产,不得采用国家禁止的、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石油开采单位应建立脱水设施,对原油进行脱水。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天然气井选点测试放喷,应远离居民区和建筑物,排出的气体要点燃焚烧。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持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倾倒含油垃圾、泥浆、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违反规定的,可处 3000 元至 1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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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产生的污染∶天然气
能源∶不可再生的能源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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