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人民日报 (2006-10-12)

国办转发安监总局等十二部门《意见》
继续整顿关闭小煤矿


新华社北京 10 月 11 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 12 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研究制订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到 2010 年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限制目标。

  通知指出,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通知要求,各有关地区要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关闭的矿井名单,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并认真核实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等 12 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应予以关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3 个月内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1 个月内 3 次或者 3 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它关闭;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年生产能力在 3 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 2006 年底前关闭,其它矿井必须在 2007 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意见》明确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到 2008 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 4 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 2010 年力争控制在 1 万处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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