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环境道德∶消费与储蓄 中国青年报 (2002-03-21)

状告三菱终审胜诉
中国消费者首获退车赔偿


刘晓 本报记者 陈强

  福州女市民陈厦晶终于告赢了日本汽车巨人——三菱汽车。她不仅可以退车,而且应该得到销售商的赔偿。这在众多国内消费者对进口汽车的诉讼中,尚属首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日本原产三菱 97 产 98 款 LANCER 轿车存在质量问题;陈厦晶退回原车,收回购车款 24.5 万元;销售者还将赔偿陈厦晶购车损失共 2.95 余万元。申诉期内,双方均没有申诉。

  1999 年 6 月,陈厦晶在福建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那辆给她带来无尽烦恼的日本原产三菱轿车。提车时,陈发现,该车已行驶 378 公里,且车子表面有多处内陷和划痕。对此,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并为车子进行了外观处理,同时,降价 3000 元。

  当车子行驶至 4600 公里时,问题便不断暴露。陈女士不得不平均每 3 天修一次车。然而,频繁的修理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陈厦晶向福建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了退车或换车的要求,均被拒绝。

  在陈的不断申诉下,1999 年 12 月,三菱北京办事处向陈发来了正式质量鉴定函,称他们“已对陈女士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检测,确认该车的各项性能均无异常,所测定的数据均达到了三菱公司的质量要求”。

  2000 年 1 月,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车的检验报告称:该车“自动变速器之故障系控制系统失控所致,车辆右后轮异常响声系减振器有故障所致”。陈将该报告寄往三菱北京办事处,但日方却称,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是国家法定车辆检验机构,不能证明存在问题属车辆固有质量问题。

  2000 年 4 月 17 日,忍无可忍的陈厦晶将生产商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代理商福建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和经销商福建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1 年 1 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对陈厦晶诉请不予支持。陈厦晶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认为,其所购买的三菱汽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多次修理仍未修复,理应无条件退车。而被告方则认为,讼争车辆经修复已达到新车出厂标准,陈向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出证不符合程序,而且陈申请检验时已过了质量保证期。从检验报告的内容看,无法证明讼争车辆目前的性能故障系因有质量问题。

  二审法院最终认为,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法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其出具的检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认定讼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至于保修期,讼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并在三菱株式会社指定的维修厂维修。1999 年 12 月 13 日,三菱北京办事处出函称经修复讼争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三菱汽车新车出厂的标准。同日,讼争车辆又发生故障,送至福州迅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1999 年 12 月 30 日,后者出函,同意将保修期限 1 万公里延长至 1.5 万公里,因此,陈申请出证并未超过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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