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管理∶绿色环保标志 人民日报 (2003-04-29)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将有专用标识


本报北京 4 月 28 日讯(记者 彭俊)

  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决定,从今年 5 月 1 日起,对野生动物产品、制成品及其衍生物开展标记试点。

  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开始采用统一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标识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运输(托运)、销售使用有该标识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

  据悉,4 月 30 日前,各地林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分别组织对各自辖区内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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