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管理∶绿色环保标志 科技日报 (2003-01-27)

WTO 与环境标志


夏青

  WTO 是世界各国为了获得新增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贸易规则。新增利益的实质是通过减少交易成本,即克服人为设置障碍增加的交易系统成本,力求把内部成本外在化。与此同时,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感召下,克服生产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使环境成本内在化,也是国际贸易活动日渐提高的要求。

  WTO 规范的是产品的市场准入,自愿性的环境标志计划影响的是产品的竞争条件,二者本无冲突,但自 1994 年 WTO 成立以来,有关环境标志认证计划的地位问题一直受到关注,根源就在于对自由贸易和持续发展的协调、平衡理解存在差异。目前,国际上就环境标志计划和贸易存在两种观点,一个是欧盟和消费者以及环境保护组织支持的观点,即认为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本不涉及任何贸易问题,因而也不需要通过多边贸易体系来规范环境标志。另一个是加拿大、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环境标志的使用与一些基本的贸易原则相冲突,因此需要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予以规范。

  美国、加拿大认为,各国政府性的环境标志计划,颁布的有关标准只反映本国特有的环境背景和优先事项,就会对进口产品产生歧视,就会引起贸易争端,也就是说,从贸易角度看,基于本国特定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政府环境标志计划及其标准,能够扮演事实上的市场标准。美国、加拿大观点关注的第一是政府在环境标志计划中的作用,第二是对其它国家生产商无法实现的特定的加工和生产方法(PPM)。政府性环境标志计划违背一些基本贸易规则,回避了多边贸易协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在 WTO 的主持之下纳入贸易规范之中。

  欧盟的观点则强调环境标志计划是自愿性的市场工具,产品覆盖范围较小,尚无造成贸易壁垒的确凿证据,而且达不到环境标志标准的产品尚无不得准入市场的限制,因此,即使政府性的环境标志计划也不会成为贸易壁垒。反之,如果把环境标志计划置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范之下,会妨碍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从环境的角度看,国际多边贸易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实现环境政策的障碍,因为它更关心经济目标,而不是环境目标。WTO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缓慢的工作进展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不应使环境标志计划服从于国际贸易体系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使国际贸易体系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一致。

  争论引发出对环境标志以产品生命周期评价为基点的深层次问题,即生产过程与工艺的控制是否为 WTO 规则所覆盖,WTO 规则与环境标志基于生命周期理论能否相容,以及 WTO 能否胜任协调和管理环境标志任务。WTO 多哈部长级会议最终宣言要求 WTO 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对有关“基于环境目的的标志认证要求”的议题进行研究,对环境标志认证是否应当成为未来贸易谈判的主题等问题提出建议。要求 CTE 在 2003 年 9 月于墨西哥坎昆群岛举行的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上汇报研究成果和建议。

  在这一背景下,再来思索Ⅱ、Ⅲ型环境标志的潮流所向,理解自我环境声明和产品环境声明对防止贸易技术壁垒的积极意义,关注生命周期理论和生产方法与过程控制的长远影响,就会更能把握全球环境标志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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