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中国环境报 (2003-11-04)

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须申报


本报讯(记者 屈遐)

  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发布第 17 号令,向社会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从 10 月 15 日起对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实行申请前和进口前申报登记的环境管理制度。

  据悉,该办法旨在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

  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申报人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向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表、测试数据报告和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等资料。申报表的内容包括所申报化学物质的名称、分子结构、测试方法、用途、年生产或进口量、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污染预防和消除方法、废弃物处置措施等。

  在中国境外完成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获得所在国家主管机关的认可。新化学物质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测试数据。

  国家环保总局设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书面评估意见。

  该办法同时还规定了新化学物质登记的程序和时限、免于申报的条件,以及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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