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中国环境报 (2002-08-19)

环境标准需要保障条件(上)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管理体制


胥树凡

  题记:本版上期曾报道国家将投入 1.5 亿元进行重点领域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的战略性运作,将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列入“十五”重大科技专项,力争研制出一批重要技术标准,填补一批与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相关的检测手段、方法和计量标准的空白,使之成为相关产品和技术的国际公认标准。

  那么,环保领域的标准体系建设怎么样,作为承担国家环境标准研制、修改、推广等重要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技术政策与标准处的工作重点放在哪?本版今日发表技术政策与标准处处长胥树凡先生的文章。巧的是,胥树凡先生的标准系列文章曾在产经周刊上连载。所以这次话题更多关注建立和完善保障环境标准实施的各方面问题,包括法律体系、管理体制、管理队伍、技术条件、标准体系、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这应该是国家环保总局对标准建设的一个比较成熟、全面的思考。

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环境标准得以全面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地方也有了相应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立,为保障环境标准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还不能为环境标准的实施提供充分的保障条件。主要问题在于,我国过去环境法制建设中,比较注重原则性要求的律法的制定,而忽视程序性、操作性的法律建设,由于不同的人对环境标准有不同的理解,在操作实施上也会有不同的作法,这就给环境标准的贯彻实施带来比较大的随意性。

  从法律角度说,法律程序是法律原则或要求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必要条件和保障。依法定程序办事是执法活动中十分重要的要求。程序性、操作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设中的一大缺陷。

  建立和完善程序性、操作性的环境保护法规,既可保障环境标准的有效实施,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又可以规范环保管理部门自身的行为,依法行政,减少管理活动中的随意行为和自由量裁权,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提高环境管理的水平。

  今后,应针对目标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程序性法律法规比较欠缺的问题,进一步注重程序性、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建设。

建立、完善管理体制

  我国环保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这样的责任规定是基于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对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各种经济活动有决策权而设定的。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主要行使对所有社会法人在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权,这种执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监督上。但是由于在认识上存在着把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等同起来,因此,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不仅是所辖区域的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而且成了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的代替地方政府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能部门。

  由于在领导体制上不是纵向的以条为主,而是横向的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实际上导致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失去了独立行使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权的地位,使得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实施在许多地方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扰,特别是在地方保护严重的地方,环境标准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这种由于管理体制不顺造成的问题应是今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应该真正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核查奖励制度。对不按环保法规办事,干扰环境行政执法,造成环境不良影响的地方领导人追究责任。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改变成以条领导为主、直属国家的能独立行使环境监督权的行政监督执法机构,独立依法行使职权。

  这样的环境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分清地方政府的责任和地方环保部门的定位,各司其职,避免由于职责定位混淆导致地方环保部门既对环境质量负不了责,又不能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还不得不承担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责任的尴尬局面。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保障环保法律法规、环境标准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管理体制,有效地排除不当的行政干预。

建立、完善管理队伍

  要有效地实施环境标准,必须建立一支精干高效、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环境管理队伍。为此,在人员选择上,首先要把好环保队伍的进口关,对进入环保管理队伍的人员应有一定的素质条件要求,人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资格考核方能进入环保队伍。其次,对进入环保队伍的人员要加强环保业务的培训,尤其是环保基本知识、环保政策法规、环保标准等方面的培训,使之具有与环境管理相适应的实际能力。另外,还要加强对环保管理人员实际工作过程的监督,特别对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严格依法办事,不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对企业的排污行为管理不力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乃至清除出环保队伍。最后,为保障环保队伍的稳定性和强有力的监督执法能力,必须杜绝排污费的收取与环保部门本身的利益挂钩的作法,保证环保部门开展工作的必要行政经费。

  总之,只有实现队伍的精干、高效、高素质,才能建成有效保障环境标准全面实施的环境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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