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管理∶环境标准 人民日报 (2001-05-19)

环保标准制定将全面法制化


本报北京讯(茂范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透露了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情况。

  有关官员指出,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工作将突出环境标准体系调整与管理体制改革,将环保标准的制定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在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批准。除法律授权的标准制定主体外,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

  近年来,污染源达标排放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作为评判污染源排放合法性依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逐渐成为一个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焦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制定权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由于种种原因,自 1999 年 3 月起,出现了两套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存的现象,造成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混乱,削弱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严肃性,干扰了我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对环境保护工作也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

  与此同时,有些地方或部门也超越法定权限制定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数量过多,地方排放标准体系与国家排放标准体系之间关系不协调等问题。地方排放标准出现的上述问题,使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更加错综复杂,使企业和公众感到无所适从。

  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标准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不适应加入 WTO 后按国际惯例行事的要求,按产品质量标准模式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混淆了两类标准之间的本质区别。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混乱局面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标准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依法治理、规范行政逐渐成为各有关部门的共识。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地方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前不久,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对制定地方机动车船排放标准的程序和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审批办法》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近日,就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叠问题,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从大局出发,尽快合并两套标准。经反复协商,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就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问题达成协调意见。今后,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工作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号后,由两局联合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环保部门制订,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编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按规定备案。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根据两局达成的协调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将对重叠发布的和其他未经法定程度审批发布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清理、修订,重新审批、编号和发布。

  4 月 10 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18352.2—2001)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1)等 3 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 4 月 16 日由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代替原有的 11 项重叠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3 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标志着国家清理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正式启动。国家环保总局将在此基础上,继续对其他属于清理范围的标准,依法进行清理。随着合并清理标准工作的开展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出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制定发布环节上出现的混乱局面即将结束,我国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工作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实现“十五”环境保护目标,国家环保总局将在近期进行环境标准体系调整和环境标准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此次改革的目的,是针对现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环境标准管理体制中的弊端,解决环境标准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公众参与程度不广、标准的系统性和配套性不强,标准的社会性和公益性不突出、标准实施不力等问题。通过改革,建立一个科学、高效、并能够全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管理工作需要的环境标准管理体制;建立环境标准的公众参与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发挥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环境标准工作的效率。同时,对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理顺标准之间的关系,调整的重点是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今年重点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等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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