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濒危物种∶植物 农民日报 (1999-11-16)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


冉东亚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做“植物育种者权利”,即植物新品种育种者享有该品种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目前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植物品种保护与工业发明专利具有某些相同特征,这两种保护形式都是为鼓励其所有者从事革新活动而授予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品种保护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保护形式,主要用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它与其他知识产权有某些相同特征,但同时又有本质上的差异。

  培育植物新品种需要较大的投资,包括技术、劳力、物质资源和资金,同时要花费许多年时间(许多植物新品种需 10-15 年)。新品种一旦推出,在许多情况下,很快被他人快速繁殖,使青种者丧失其从投资中应获得利润的机会。授予新品种的培育者以独占权,使其能利用其品种赢得利润。这种做法鼓励植物育种者继续投资,为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认识到植物品种保护体制赋予植物育种个人或实体以独占权,会刺激育种者在相同条件下提高育种的数量和效率时,就会采用植物保护体制。新品种的种子贸易交流经常超出一个国家的范围。为了使育种者权益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1961 年 12 月,欧美一些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简称“UPOV”,这四个大写字母是由该组织的法语名称派生出夹的。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是一个政府间的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公约的签约方(成员国)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并在国际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承担授予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权利的义务,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政策、法律及实施步骤,以保障育种者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协调育种者与用户的利益分配,对申请品种的 DUS(即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测试上的合作,统一审定标准。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68 年生效,并于 1972 年和 1991 年在日内瓦经过修订。所有 UPOV 公约文本有两个主要功能:(1)规定了 UPOV 成员国授予植物育种者的最低权利,也就是说,详细列出了保护范围。(2)对保护品种确定了新颖性、独特性、一致性及命名要求的标准。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成员国包括由国营企业、私营个体或企业,或者两者混合体制从事植物育种的国家。国际植物品种保护联盟的每个成员国都认为,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为原则的激励体制,在自身条件下,加强植物育种,使国家受益。一些国家采用植物品种保护体制,可促进植物育种工作,鼓励育种者从其他国家满足他们的特殊要求(满足其他国家有种者),创造保障条件使外国育种者或种子经销商能够为再出口生产保护品种的种子,或者将他们国家的种子贸易由服务型转为以研究与发展型为基础的产业。

  1994 年 4 月 15 日,乌拉圭贸易谈判结束,该谈判的最大贡献是使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协议具体化,在协议附件中包含一些特殊的条款。这些条款之一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标准,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民国通过专利或一种被称为特殊保护体制或者这两种形式的混合机制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里,所有发展中国家及发达国家在 2000 年 1 月 1 日必须对植物品种实行知识产权保护。

  所有其他 UPOV 成员国都受 1978 年文本约束,比利时和西班牙例外,仍受约于 1978 年文本。1991 年 3 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成员国一致通过新修改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的文件(简称 1991 年文本),只约束接受它的国家。现有的成员国只有修改了现有的法律,并把接受新公约的文件存入后,才能受约于 1991 年文本。知识产权协议的一般原则是:当一个新的、修订后的条约生效后,以前的文本对新加入者即将关闭。因此,1978 年文本自 1998 年 4 月 24 日开始关闭,1998 年 4 月 24 日以后,对以 1978 年文本为基础制定法规并准备加入 UPOV 的新成员国不再使用。但对已经开始办理加入程序的国家——巴西、中国、肯尼亚、尼加拉瓜、巴拿马除外。今后要加入联盟的,只能遵守 1991 年文本。至 1998 年 9 月 28 日,UPOV 成员国达到 38 个。至 1998 年 12 月 3 日,已有丹麦、以色列、荷兰、瑞典、保加利亚、摩尔多瓦、德国、美国、英国等 10 个国家接受这个新文本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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