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系统∶陆地 国土资源报 (2000-01-28)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
“四荒”界定必须通过土地部门
“四荒”的范围、地类界定、开发利用规划及办狸登记和开发审批手续由土地管理等部门把关


本报讯(记者 叶红玲)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规划,“四荒”的范围、土地类型界定、“四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办理“四荒”的土地登记和土地开发审批等有关手续也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把关。“四荒”是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简称。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是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但是,目前全国治理开发“四荒”的进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把林地、耕地和国有土地及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当作“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和拍卖等。为此,《通知》要求,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

  《通知》指出,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各级政府要据此严格界定“四荒”拍卖范围和土地类型,确定权属。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四荒”。《通知》要求,对“四荒”的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规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租赁或拍卖。待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未确权前不得作为“四荒”进行承包、租赁或拍卖。

  《通知》提出,对“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必须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并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承包方案要规定治理开发“四荒”的范围、期限、方式与程序、估价标准,明确治理开发的内容、要求等,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通知》还规定,“四荒”治理开发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以植树种草为重点,合理安排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具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实施用途管制。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抓紧制定“四荒”治理开发实施计划,提出鼓励、适度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土地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依法做好“四荒”的范围、土地类型界定、“四荒”开发利用规划,办理使用“四荒”的土地登记和土地开发审批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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