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系统∶水∶河流 中国青年报 (2006-01-10)

重大水污染事件多发的背后


本报北京 1 月 9 日电(本报记者 刘世昕)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尚未完全平息,湖南湘江又发生镉污染事件。国家环保总局一位高级官员曾指出,当前,一些地方盲目发展给保障环境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中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形势十分严峻。

  这位官员分析说,2005 年以来相继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没有高度重视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工作,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

  “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从客观上来看,一些老的重化工企业的设备老化,年久失修,加之管理不善,存在重大的环境隐患,有的甚至连环保处理设施都很难正常运转。从新企业来说,有的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近年来新上马了一批工艺落后、甚至是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的工业项目。旧忧添新愁,相当一部分新老化工企业沿江分布。

  从主观认识来看,一些地方政府、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指标,对防止环境突发事故的认识不够,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出台“土政策”干扰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的正常执法。另外也存在地方环保监管不力的情况。

  当前“少数人受益、多数人受害、靠污染环境致富”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边整顿边反弹,违法排污企业就像割韭菜一样,不断地死灰复燃。2001 年至 2004 年连续四年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中,“十五小”和“新五小”等在 2000 年以前就应取缔的企业,分别占到 30% 以上;另一方面,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反弹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大企业甚至上市企业,将违法排污作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最大利润的捷径。

  环境污染事故多发也折射出环保部门执法面临的一些尴尬,比如,企业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地方长官只看 GDP,不看环境指标。

  2005 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一位高官曾向本报记者讲过这样一个故事: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到一家发电厂检查,发电厂负责人当场甩出 120 万元,然后拒绝检查。企业负责人说,法律规定,环保部门例行检查 1 个月只能 1 次,而且每次罚款不得超过 10 万元。扔给环保部门 120 万元,就把企业一年有可能因超标排污被罚款的钱一并交清了,环保局以后也不用来了。这家企业的负责人这样有恃无恐,就是因为法律对环境违法处理的力度太小,企业的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低最典型的例子是 2004 年发生在沱江的污染事故。事故带来的损失是两亿元,但环保部门对企业最高的处罚额度才 100 万元。

  基层环保部门也一直在呼吁,要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让违法企业买不起单。

  有专家指出,除了处罚力度小之外,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软肋”: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具体,操作性差,难落实,在关停企业的时候缺乏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销毁设备等法律规定;限期治理、停产治理决定权在当地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政府不愿意下达决定,有的甚至只发空头文件,应付检查;对于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手段。

  法律法规偏“软”,企业违法成本太低,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现象。企业“无赖”的极端方式则是阻挠环境执法,甚至暴力抗法。

  此外,虽然一些地方政府表明立场说重视环保,但环保系统在执法过程中遭到外部干预执法的现象反而有增多的趋势。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少“特殊”企业长期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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