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建设∶水∶海 人民日报 (2004-12-31)

首次确定海洋生态环境价值 开创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权益先河
天津一审判决
污染海洋生态涉外索赔第一案


本报天津 12 月 30 日电(记者 陈杰)

  历时两年、备受国内外瞩目的“污染海洋生态涉外索赔第一案”,即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分别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今天公开宣布一审判决。此前,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代表 1490 户渔民诉同一被告的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共 8 个案件也作出一审判决。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2002 年 11 月 23 日凌晨 4 时 08 分,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大连旅顺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顺凯 1 号”货轮,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约 23 海里处发生碰撞。“塔斯曼海”油轮右舷第 3 舱破损,所载 205.924 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造成附近海域污染,严重危害了海洋生物,导致以渔业捕捞为生的渔民停产。

  天津海事法院依据中国法律及《1992 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 750.58 万元,赔偿原告调查、监测评估费用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等 2452284 元,赔偿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 1465.42 万元,赔偿原告调查评估费 48 万元,赔偿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海洋捕捞停产损失共计 1800 多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市海洋局有关人士说,我国加入《1992 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后,第一例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索赔的案件,首次确定了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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