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建设∶水∶海 中国环境报 (2004-08-19)

“海洋环保法”:一个篱笆缺些桩


本报记者 郭薇

  近日,记者随中华环保世纪行赴渤海采访。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海洋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了解,我国目前先后颁布和实施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等环境标准。但这些法规的制定均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没有根据新修订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而总量控制制度在《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此外,法律和法规在罚则上的规定也不相衔接。目前,除《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罚额为 20 万元以外,其他几个条例都是 10 万元。而新法提高了行政罚款的数额,分不同情况最高可处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罚款。

  我国已经先后加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国际公约。但一些法规还没有按照有关的国际公约进行修订。此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条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制定”相关内容,需要法规进行规范,而相应的法规至今没有出台。如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海岸带环境管理等方面,需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海洋环境保护法”专设一章对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做出了规定,但我国目前只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涉及海洋工程的,其他的海洋工程如铺设海底电缆、海底管道等还没有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规范。再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确定”。但目前关于离岸排放排污口的设置标准和程序仍没有制订出台,形成了法律上的空白,缺乏对离岸排污口进行监管的手段。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在这方面的步伐比较快,目前《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提交人大审议。但环渤海其他省市还没有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在执行上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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