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建设∶水∶湖泊/水库 人民日报 (2006-05-29)

近十年,浙江平原河网地区水域面积减少百分之三十左右
浙江实行水域使用“占补平衡”
房地产、商业旅游开发等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本报杭州 5 月 28 日电(记者 江南)

  “前山后水”“抱岛拥湖”……山水景观已经成为房地产的主要卖点之一,在利益驱动下,大批房产商开始觊觎风景区内水域。然而,从坚决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应有功能出发,浙江果断遏止这一倾向。从今年 5 月 1 日开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令房地产、商业旅游开发等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

  作为江南水乡,浙江河流众多,水网密布,但据不完全统计,近十年来浙江省平原河网地区水域面积已普遍减少 30% 左右。因此,《办法》规定对以下九大类重要水域将实行特别保护: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蓄滞洪区内的水域、省级河道、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 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50 万平方米以上的湖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也不得占用这些重要水域,确需占用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浙江还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对水域的占用。城市建成区改造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性建设,如涉及水域,应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如需调整水域,应事先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经科学论证,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同时,水域使用要实现“占补平衡”。如果建设项目占用了水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功能,兴建相应的替代水域工程,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采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办法,具体标准依照当地同类替代水域工程造价等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状况
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生态建设∶政府行为∶政府项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