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光明日报 (2001-04-04)

国家林业局出台《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


本报北京 4 月 3 日电(记者 郑北鹰)

  今日从国家林业局获悉,国家林业局近日颁布实施《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对国家公益林的范围、认定程序作出规定,以指导各地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做好国家公益林与地方公益林的事权划分。

  根据这项规定,有 12 类森林、林木和林地列入公益林范围。其中包括江河源头,江河干流及一、二级支流两岸,重要湖泊和库容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 1000 米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沿海岸线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 1000 米以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干旱荒漠化严重地区的天然林和郁闭度 0.2 以上的沙生灌丛植被、沙漠地区的绿洲人工生态防护林及周围 2 公里以内地段的大型防沙固沙林基干林带,雪线以下 500 米及冰川外围 2 公里以内地段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山体坡度在 36 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等。

  《认定办法》规定,划定国家公益林必须签定现场界定书。国家公益林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国家公益林立碑公示并在林权证上进行林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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