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日报 (2000-01-25)

外商投资西部 税收又有新优惠


  本报北京 1 月 24 日讯(记者 孙勇)

  • 企业所得税 三年按 15% 征收
  • 适用范围 十九个省(区、市)
  • 享受对象 国家鼓励类外企
  • 优惠期限 减免期满后 3 年
  • 何时执行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的优惠政策,即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 3 年内,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1 月 24 日就这一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 1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 3 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 3 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 3 年。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 70% 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位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 10%。

  这位负责人指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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