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气候与气象 北京日报 (2005-10-19)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办法(草案)》
公共场所将设灾害性天气预警设施


本报讯(记者 汲传排)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草案”规定,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逐步在机场、火车站、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或者安装灾害性天气警报播发设施。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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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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