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空气污染∶臭氧问题 中国环境报 (2004-06-29)

履行 POPs 公约有利于改善我国环境质量


本报讯(记者 方芳)

  我国将于交存批准书之日后第 90 天正式成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缔约方。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履行这一“公约”将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实力的增强;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获得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促进相关替代产品的开发和升级换代;更重要的是,执行“公约”有利于改善当前环境质量。

  6 月 25 日,这项在全球实施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国际环境公约经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显示出中国负责任环境大国的形象和及时解决这一全球环境问题上的政治意愿,也标志着中国将正式承担“公约”下的责任和义务,中国消除和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工作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公约”规定: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或无意生产或使用化学品时排放的 POPs;必须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当日起两年内制订行动计划,减少 POPs 的排放总量,并依据行动计划就现有和新的排放源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根据“公约”,各缔约国将采取一致行动,首先消除或减少 12 种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最具危害的 POPs,如: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滴滴涕、七氯、氯丹、灭蚁灵、毒杀芬、六氯苯、多氯联苯、二恶英和呋喃。同时,受控制的 POPs 清单是开放性的,今后将根据规定的筛选程序和标准进行扩充。

  据介绍,“公约”在技术援助、资金援助机制上做出一些规定,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及时获得适当的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更好地履行“公约”下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外,鉴于目前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公约”中还规定允许某些国家在某些限定的情况下生产和使用某些 POPs(如 DDT、氯丹等),即豁免条例。“公约”规定,豁免的有效期限为 5 年,申请延长也不得超过 5 年;同时,“公约”对登记豁免 POPs 做出了各种限制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受经济发展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消除和减少 POPs 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履行这一“公约”也给我国带来很大的机遇。


本篇文章还收录在以下主题中:空气污染∶空气质量与监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