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空气污染∶噪声 生活时报 (2000-11-30)

施工噪声扰民,如何请求赔偿


本报通讯员 石宝贵

  日前,读者田新利来电咨询施工扰民的补偿费标准以及领取办法,以下是 148 法律热线给予的答复。

  我国《环境噪声防治法》第 23 条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即夜间(指晚 22 时至晨 6 时之间的期间)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噪声限值 55 分贝。

  1996 年 4 月 16 日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 3 条规定:“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一般建设项目的土方工程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在 22 时至次日 6 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工程所在地区的环保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禁止施工单位在 22 时至次日 6 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

  《通知》第五条规定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请,由环保部门进行测定,并出具测定报告书。

  凡经环保部门测定,要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建设施工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 30 元—60 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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