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空气污染∶空气质量与监测 北京青年报 (2001-01-10)

北京尾气不达标处罚近千元
北京市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王澈

  自今年 1 月 1 日起,依据去年九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法》),北京市开始实施具体办法。据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北京市大气污染目前属煤烟和机动车尾气混合型污染。由于北京市机动车数量已经达到 160 万辆,在车辆集中的路段、城市中心路口等地区,机动车污染长年超标,贡献率在 60%—70% 之间。因此,针对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大气法》,北京市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细化了机动车排放污染的规定,增设了管理内容,将《大气法》中四条针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规定增至 10 条。对机动车上牌、行驶、报废、维修、使用燃料等方面做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新车不达标不能上牌

  目前北京市实施的是欧洲 I 标准,到 2004 年实行欧Ⅱ标准,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在用车不进行改造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对在用车尾气排放的规定比国家《大气法》要严格得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排放状况进行抽测,也可以在交管部门的配合下对行驶中的车辆进行抽测。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或省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按每超过一项标准处以 100 元罚款,超标一倍以上的加处 1 倍罚款。目前,北京市柴油车的尾气排放标准只有一项,汽油车按怠速法测量的标准有四项,高怠速标准 2 项,怠速标准 2 项。在用车不按规定进行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净化装置的,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检测单位弄虚作假可罚 5 万元

  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中要求汽车维修单位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汽车尾气排放稳定达标。检测单位受环保部门委托要检查汽车尾气,对不合标准的不能进行验车。如果检测单位没有得到环保部门的委托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给予警告或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尾气严重超标的车要强制报废

  北京市对在用车的尾气检测实行的是怠速法检测,如果汽车排放严重超标,经治理仍不能达标,可由交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不排除限制车辆行驶

  北京市现有机动车 160 万辆,符合现行尾气排放标准的(获得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 32 万辆,即使车辆全部达标,但随着数量增加,机动车尾气污染仍会对大气质量有影响。北京市的办法中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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