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民农村∶渔业 中国青年报 (2000-04-16)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罚权在渔政部门


本报记者 张可佳

  记者接到河北电稿后,就“两个调查组谁具权威性”的问题,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该司的官员说,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此类事件的判定和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应由渔政部门调查处理,环保部门不可能查清和解释是何原因导致鱼类死亡。如同法医对死亡进行鉴定一样,只有法医有资格,其他身份的人则无权作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农业部资源环保处的官员证实了他的说法:此类事故的监督、调查处理以及判定权在渔政监督部门。安新县政府委托黄渤海区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调查,符合法律程序。农业部的渔政专家负责对不同鱼类不同的生长速度、生存状况、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目前这一调查已有结论。这一事件的损失超过 1000 万元,已是特大渔业污染事故。

  记者问到,两个调查组结论有差异:一个认为排放的不属于“污水”,一个认为是污水,而这样的水能否导致鱼类大面积死亡,应该如何判定?国家环保总局的官员回答:对于水质污染标准的解释权在该总局科技标准司。如果监测结果的技术问题报告上来,他们会作出判定和解释。

  几位接受采访的官员均表示,地方政府应当努力保护渔民生产和生活的权利。渔民以水面为生,污染了白洋淀就是侵占了他们的生存空间,破坏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他们希望当地环保部门尽快查清污染源、污染浓度及排污量,使排污者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赔偿,从而使此类事件真正得以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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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湖泊/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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