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民农村∶种植业 经济日报 (1999-02-01)

十分珍惜土地依法保护耕地
——就实施新《土地管理法》访国土资源部部长周永康


本报记者张子臣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是对原法的立法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全面修订的法律;是一部经过全民讨论、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的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立法形式确立土地基本国策地位的法律,更是突出强调保护我们生命线——耕地的法律。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周永康就如何贯彻新《土地管理法》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贯彻新《土地管理法》为什么特别强调必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答:新《土地管理法》集中体现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一系列重大决策的精神,意义重大。

  新法用法律形式确立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是建立在认其分析和充分论证基础上的,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我国土地的基本国情和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决定了必须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目标。1997 年在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下,全国耕地仍净减 203 万亩,这说明保护耕地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所以,我们要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为契机,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问:对我国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可能性怎样评估?

  答:我国土地开发整理仍有较大潜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有可能的。我国城镇现有建设用地中至少 40% 属于低效利用,另外还有 174 万亩闲置土地。

  通过内部挖潜,不主要靠新占耕地,而主要靠存量建设用地,可以基本满足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的用地需要。同时,对现有耕地、各类零星闲散地、农村居民占用地、砖瓦窑场用地及乡镇企业用地进行整理,可以增加耕地。若按土地整理后耕地面积增加 5% 测算,全国可增加耕地 1 亿亩左右。此外,开发后备土地资源,也可增加相当数量的耕地。

  近几年来,各省、区、市在加强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这些经验说明,尽管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会遇到很多困难,但只要经过艰苦努力,认真贯彻新《土地管理法》,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问: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我国将采取取哪些得力措施?

  答:根据多年的经验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的总体控制作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首先必须确定耕地保有量。我们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确定科学合理的全国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国务院已经审定,目前正层层分解,逐级下达,并通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到地块。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一经确定,即具法体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二、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要从严控制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现划,严格划定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圈。凡城镇人均用地超过规定标准、土地没有充分利用的,城镇建设区不得扩展占用新地。除线形工程和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单独选址征地外,对其它建设项目一律实行集中统一供地。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现划。严格实施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制度。要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整顿、调整,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坚决改变开发区用地的混乱局面。

  三、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新《上地管理法》的规定,各地要根据修编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现划,抓紧重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做到保护数量与注重质量相结合。总体要求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 以上,其中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应在 90% 以上。要把城镇周边、铁路、公路沿线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隔离带。要把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农户、地块和责任人,建立明确标志,落实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便于检查监督,坚决克服“重划定、轻管理”的倾向。

  四、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今后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开垦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耕地开发和农地整理。国家将根据各地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废弃地,未利用地情况,下达耕地开垦计划指标。对指标未落实的地区停止建设项目供地。要改革基本建设投资成本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中列入耕地开发资金,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的落实。要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人是用地者,省级政府负责监督并组织验收。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基本农田水利建设等相结合。

  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做到建设用地的供应从行政划拨为主转到市场配置为主,从按项目供地为主转到设定用地条件引导项目供地为主,建立起出让、租赁、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并存,以拍卖、招标方式为主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六、建立全国土地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每年要开展全覆盖的土地变更调查和重点地区动态监测,掌握土地尤其是耕地变化的态势。今后农地转用和征地审核报批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权属的图文数据。要建立包括国家、省和县(市)三级网络的土地监测体系和耕地资源、建设用地形势的定期发布制度。研究建立占用耕地的预譬预报制度。建立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检查考核制度,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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